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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08月24日 10:49  点击:[]

重庆工商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重工商大〔2017〕290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31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绩效工资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3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确保科研项目间接费用规范合理有效使用,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以下简称间接费)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学校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三条 间接费的核定比例,纵向项目资助方对间接费的比例或额度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资助方拨款总额的8%执行。学校对科研项目的配套资助经费,间接费的比例不得超过配套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学校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间接费的核定比例参照相应的国家、重庆市有关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确定的标准执行,且不低于10%;横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的比例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设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条 间接费的预算根据项目资助部门或学校的相关规定,坚持成本补偿原则、激励导向原则和保障优先原则编制。间接费预算一经批复不予调增,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比例支出,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对实行间接费专项管理的科研项目,其间接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其余项目的间接费,纳入项目整体预算,由科研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 间接费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科研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和管理过程中用于学校科研管理日常业务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二)科研资源成本补偿费:是指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使用学校内部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的使用费、图书资料购置费、网络信息建设费、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试验平台建设费等各种支撑条件费用的补助支出。

(三)科研绩效支出: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学校按相关规定,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从间接费中发放给本单位项目组成员的津贴、补贴或奖金,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或“高出部分”管理。

第六条 科研管理费在科研经费到账时由学校按如下规定核定、提取:

1、项目批准部门对管理费提取比例或额度有明确规定的,管理费按规定提取;没有明确规定的,管理费按照8%的比例核定。

2、学校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管理费按照5%的比例核定。

第七条 科研资源成本补偿费按照间接费扣除管理费和绩效支出后的额度设定,由学校统筹管理使用。

第八条 绩效支出所占比例,按如下规定核定。

(一)对间接费管理有明确规定的项目,绩效支出的比例核定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学校配套经费的绩效支出,不超过配套总额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2%。

(三)横向项目的绩效支出比例,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或委托方的相关管理办法核定;没有约定或相关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课题研究工作实际确定。

(四)学校设立的科研项目,国家、重庆市有关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确定的标准执行,且不低于项目总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第九条 绩效支出的发放对象为参与科研项目实际研究工作并对总体目标做出贡献的本校项目组成员。绩效支出结合项目研究进展、绩效考核情况及年度经费预算分批次发放。对纵向科研项目,学校预留20%的绩效支出,在项目结题验收完之后发放。

第十条 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暂停发放绩效支出;绩效支出如已发放的,学校有权追回。

1、项目未通过中期检查或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2、项目被终止或撤销的;

3、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4、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5、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无故拖延1年及以上的;

6、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 制度、学术道德规范等行为。

第十一条 绩效支出的发放程序为项目负责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绩效发放申请,并按贡献大小确定收入多少的原则提出发放方案,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再到学校财务部门办理绩效支出手续。

第十二条 对于间接费使用管理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重庆工商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重工商大[2005]231号)作废。学校其他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中有关规定与纵向项目主管部门颁布的管理办法有冲突的,以相关主管部门颁布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社科处、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一六年六月八日印发,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订

 

 

重庆工商大学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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