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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08月24日 10:48  点击:[]

重庆工商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重工商大〔2017〕28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切实体现科研经费管理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31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渝财教〔2015〕275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绩效工资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31号)以及国家、重庆市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依照《重庆工商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纳入学校科研管理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含教改项目)的研究经费。

第三条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资产(设备)、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和过程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项目合同(任务书)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负责科研项目的绩效考核。

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

资产(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中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

校内各二级单位(包括学院、独立设置科研平台、教辅单位、党政部门等)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经费预算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科研项目负责人须坚持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一)科研项目有相应专项管理办法的,经费预算须按其规定编制。

(二)科研项目没有相应专项管理办法的,经费预算应按照科研合同约定或委托单位管理要求编制;科研合同和委托单位均没有明确要求的,经费预算按照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编制。

(三)学校配套资助经费预算,主管部门对配套经费预算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其余项目的配套经费预算,按照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编制。

第五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是指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预算,包括项目立项批准单位的资助经费、学校配套经费、自筹经费以及其他来源经费。

支出预算是指与科研相关的各类开支预算,主要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直接费用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任务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

间接费用预算根据相关规定编制。

科研经费的支出预算,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管理。

第六条 科研经费预算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一)二级单位为本单位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指导,并承担审核责任。

(二)学校科研、财务部门依据相应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科研合同、资助部门的相关要求以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审核批准经费预算。

第七条 批准后的经费预算应严格执行,确保预算的延续性,一般不做调整。

纵向科研项目由于项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经费预算执行造成较大影响,确需调整的,应按相应的管理办法履行相关调整程序;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的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二级单位审核同意,由学校批准后执行。

横向科研项目的预算调整,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没有约定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凡以学校名义承担的科研项目,其科研经费均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对科研经费未纳入学校财务处账户并接受学校统一管理的科研项目,学校在涉及评审职称、工作考核、科研奖励等事项时不予确认。

第九条 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规定的财务账户后,学校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批文、科研合同及学校的相关规定确认科研收入;财务部门按科研部门开具的到账通知和项目经费预算办理经费入账。

科研经费到账前确需先开具票据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科研、财务部门批准后,可暂借票据。项目负责人应督促合作方将款项及时、全额汇入学校银行账户,若因故未能及时将款项汇入学校银行账户的,应退回说借票据,注销作废。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科研经费支出是指在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科研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直接费用支出和间接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应严格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相应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按如下范围开支经费: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重庆市、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时间超过15天或经费预算超过1万元的,应提前向所属二级单位提交调研计划,说明调研目的、路线、参与人员、经费预算等,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按项目预算执行,在经费报销时,应提供经二级单位审批的出境调研或学术交流计划、邀请函、接待方案等证明材料。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应当结合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十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十三)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誉写费等。

(十四)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主要用于科研管理费、绩效支出以及学校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补偿。其中: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和管理过程中用于学校科研管理日常业务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绩效支出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学校按相关规定发放给本单位项目组成员的津贴、补贴或奖金,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或“高出部分”管理;成本补偿是指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消耗性支出。

间接费用的使用办法,按照《重庆工商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应严格按照相应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科研合同约定及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超出课题预算范围和标准开支费用。

第十四条 严格外拨经费管理。科研经费外拨是指科研项目由我校牵头、多个单位合作承担,且经费先由资助单位拨至我校,再由我校按规定将经费转拨至其他合作单位的行为。

科研经费的外拨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 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材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签订科研外协合同、申请经费外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履行审批手续,经学校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 规范科研经费使用行为。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第十六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除合同明确约定计入委托单位资产外),均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支出的审批,按照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校外人员主持承担我校开放课题,或校外人员以我校名义主持承担科研项目且经费拨付至我校财务账户的,项目负责人须委托一名校内在职人员作为科研经费财务负责人办理经费支出手续。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若出现违约纠纷,学校有权冻结项目负责人的相关科研经费账户直至问题解决。

第五章 经费决算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准备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项目尚有应付未付账款的,应在经费结题前全部处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依照相应的经费管理规定、科研合同、项目经费预算以及科研项目财务明细账目,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项目决算经学校科研、财务、审计等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要求报送或存档。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结题批准年度办理项目经费结账手续;项目有预留经费未拨付的,原则上应在结题后一年内办理项目经费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项目,学校将冻结该项目经费账户,其剩余经费直接纳入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超出合同规定完成时间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项目,或已结题但未办理备案、归档手续的项目,学校有权冻结该项目剩余经费直至前述手续办理完善。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正常调离,承诺继续以重庆工商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完成项目研究任务的,其项目经费可按规定继续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但须委托一名校内在职人员作为科研经费财务负责人办理经费支出手续。

项目负责人非正常调离、辞职、已故、被学校除名或开除的,须及时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及科研经费交接手续;项目负责人因故不办理或无法办理的,由二级单位负责办理。

第六章 结转、结余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科研项目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科研经费。科研经费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科研项目结题后或因故终止时,课题经费实际到账总额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在研期间,结转资金可结转至下一年度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科研项目结题后,其剩余经费纳入结余经费管理,不可结转至下一预算年度继续使用,但有预留经费未拨付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七条 对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科研项目资助方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依托新的科研任务向学校申请使用,申请使用的实施细则由学校科研、财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纳入审计部门的重点审计范围,对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国家重大项目和经费额度较大的科研项目开展跟踪审计。

第二十九条 对未按项目计划执行研究任务的项目,学校将冻结已拨科研经费,并收回(拒不交还的,通过扣发津贴等行政手段执行)部分或全部已拨经费,重新安排项目。项目因故终止,由科研、财务、审计、资产等有关部门组成清算小组对项目经费及其固定资产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并视情况收回违规使用的经费、暂停使用或收缴剩余经费;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科研、财务等部门对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逐步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分配项目绩效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将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项目申请和科研经费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室通过之日起实施,《重庆工商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重工商大[2005]231号)、《重庆工商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补充规定》(重工商大[2011]47号)作废。学校原来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规定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社科处、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一六年六月八日印发,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订

 

 

 

                                          重庆工商大学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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