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科研秘书工作条例
重工商大〔2002〕174号
第一条 各院系应设置科研秘书岗位。
第二条 科研处对有教学科研任务的各院系的科研管理工作主要通过科研秘书开展。
第三条 科研秘书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得经常更换。
第四条 科研秘书的职责主要包括:
1、根据国家科技政策和学校科研工作需要,协助部门分管科研领导制定本部门科研规划及计划;
2、应当熟悉国家、省市、学校各类科学研究、成果统计、成果推广、学术交流、项目管理、档案管理、科研奖励等方面的制度或相关规定;
3、及时传达学校有关科研工作的通知和要求,按时完成相关工作;
4、有效地开展本部门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及时传达科研项目申报信息,组织本部门的项目申报,并为本部门科研工作者提供项目立项全过程服务;在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立项后的运行中进行提醒、督促;帮助、指导课题主持人完成课题结项工作,完善结项手续;
5、科研秘书负责对本部门的科研成果进行登记,负责本部门科研酬金的计算及原件收集、移交;负责本部门科研工作的量化考核和科研工作总量完成率计算;
6、对改进学校及所在院系的科研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7、认真、及时完成本部门领导或学校科研处布置的其它科研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科研秘书的工作是科研处考核各院系科研工作的重要指标,各院系科研工作又是学校每年综合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六条 各院系科研秘书在业务上接受学校科研处的指导,科研处对科研秘书进行年度考评,对优秀科研秘书给予奖励,对两次考评不称职的科研秘书要求其所在部门更换。
第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重庆工商大学
200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