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局对每一件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从授予专利权起建立专利登记簿。专利登记簿登记专利权的授予、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及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地址的变更情况。1.登记的方式
专利登记簿的登记方式分两种,一种是由专利局依职权登记;另一种是由当事人提出请求以后,依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登记。
专利权的授予、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由专利局依职权进行登记。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以及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地址的变更,只有专利权人提出著录项目变更申报,并经过专利局审查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专利登记簿记录或登记的事项存贮于计算机数据库中,需要纸件时由计算机打印而成,由专利局加盖证件专用章后生效。
2.专利登记簿的法律效力
专利登记簿就是专利局专门用来登记这些专利手续和专利法律状态变更的法律文件,它与专利公报一样是证明专利的法律状态变化以及专利手续有效性的最权威性的文件。由于专利公报是按时间公告每一周内众多专利的变更情况,而专利登记簿是按每一件专利记录其法律状态变更的历史,所以当要了解某件专利的法律状态时,专利登记簿比专利公报更便利。
授予专利权时,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是一致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的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由此导致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
3.专利登记簿副本
专利权授予公告之后,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局请求出具该专利登记簿副本。请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的,应当缴纳费用(按每件专利收费)。
专利局收到请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的请求和费用后,通过计算机制成专利登记簿副本,经与专利申请案卷核对无误以后,加盖证件专用章发送请求人。之后将这一情况记载在申请案卷中专利登记簿副本在同专利有关的经济或法律事务活动中作为证明专利法律状态的权威性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