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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专利工作实施办法

2018年08月24日 11:04  点击:[]

重庆工商大学专利工作实施办法

重工商大〔2007〕303号

(2018年4月27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教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专利技术推广,保护我校专利权益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合法权益,做好专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专利工作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执行学校交付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学校;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学校与外单位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双方协议规定处理。

本办法所称的职务发明创造包括:①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②履行学校或上级部门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时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③调离、退休、退职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本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科研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④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

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除前款所述职务发明创造之外的发明创造。

第二章 专利管理机构

第三条 重庆工商大学科研处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学校专利事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作为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管理包括专利事务的科技法律服务、专利管理和专利代理等在内的知识产权事务。

第四条 学校的各处、部、所、中心等二级单位,由主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处理各部门的专利工作。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与审查

第五条 任何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学校教职工就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前应当先在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申请并登记。

第六条 学校教职工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发明人填写《重庆工商大学专利申请简表》,交所在二级单位。

2、二级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对职务发明创造或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认定,并确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名次排序,签署意见后交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其中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应当由二级单位出具非职务发明创造证明。

3、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收到申请书后,经可行性审查,通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备齐申请专利应当提交的材料。

4、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以学校的名义进行申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非职务发明创造可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自行申请专利,或者委托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联系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专利申请并提交委托书。

第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提供申请专利所需要的材料。

第八条 凡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为确保其新颖性,申请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科技成果鉴定或发表论文应在办理专利申请后进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除外。凡准备在外国申请专利的,应首先依法申请中国专利。学校师生员工在申请科研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时需对专利文献进行详细检索,避免重复开发和专利纠纷。

第九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文件取得申请号后,有关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或项目变更均须到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登记,经研究单位积极组织实施。对重大的专利技术,及时批准方可办理后续手续。

第四章 专利实施、实施许可或转让

第十条 对学校持有或所有的专利技术,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帮助制定专利开发计划和生产技术标准,并将实施方案及时报主管部门和专利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 学校实施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本校的专利技术或转让学校持有或所有的专利权,都应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专利权转让合同,并向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谈判、签约应有学校的专利人员、法律顾问或主管专利工作的校领导参加。

第十三条 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权的专利,实施后达到预期的技术经济指标,并取得经济效益,有一定市场前景的,应按国家有关科技成果鉴定或新产品鉴定验收的规定进行鉴定或验收。

第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专利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依法向国家有关专利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对教师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所得的收益,99%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其中,50%用于现金奖励,税收代扣代缴;49%作为科研经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同时鼓励负责人用于本单位的创新条件建设。

第十六条 根据专利实施的实践和技术市场情况,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有权决定是否续展或放弃学校持有或所有的专利权。一般情况下,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五年内不实施,实用新型专利自申请日起三年内不实施,外观设计专利自申请日起两年内不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将做出放弃专利权的决定。

第五章 专利基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专利基金,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管理。各项费用的存入、开支、提取,均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申报,按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由财务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专利基金来源:

1、学校保持专利基金总额30万元,并根据当年申报专利数量,进行追加。

2、专利项目许可实施、转让收益的提成。

3、单位或个人的资助。

第十九条 专利基金主要用于专利申请的周转金、专利年费、对经费困难的发明创造人的资助费等的支付。

需要资助的发明创造人,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定,从发明专利基金中暂付5000元,以后再从有关经费或专利实施或转让收益中按本利扣回。

第二十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审批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包括专利授权之前的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代理费),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科研经费中支付。没有课题经费支持的按本办法第十八条 第一款的规定酌情由专利基金资助。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一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批准后,每项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12000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在研究开发、实施、推广专利和在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在占领技术市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制止侵权行为,挽回损失等方面取得实效并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及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工商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于2007年9月20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18年4月27日修订。

 

 

 

重庆工商大学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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