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以学校名义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科研、资产、财务、人事等管理部门组成,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政策、制度、规定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向国家主管部门提交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包括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等);资产管理处负责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管理;人事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教职工兼职和在职离岗创业行为的管理;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账务的管理。
第五条 二级单位和成果完成人积极配合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果完成人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转化方式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方式由成果需求方、学校主管部门、二级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商定。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成果完成人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四章 转化程序
第七条 为鼓励科技人员积极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同时规避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风险,学校按成果完成人与科技成果转化承接方(以下简称“转化承接方”)存在利益关联和无利益关联两种情况确定转化方式。
利益关联是指转化承接方(非上市企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科技成果完成人本人或其配偶与亲属,以及可能导致学校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八条 当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无利益关联时,科技成果转化程序如下:
(一)由科研管理部门、二级单位、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洽谈,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制订转化方案;选择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由资产处参与与成果需求方洽谈,就注册资本、注册地、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主要条 款达成意向;
(二)由二级单位、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协商,选择具有国家相关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由二级单位、成果完成人配合评估公司进行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评估价格为最低参考价格;
(三)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和拍卖等方式确定最终成交价格。若选择协议定价方式,由二级单位和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进行议价,交易价格原则上不低于最低参考价格;若选择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或拍卖方式,由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在由科研管理部门指定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质的机构进行挂牌交易或拍卖,由二级单位、成果完成人根据交易机构的交易规程提交所需材料,交易价格为最终成交价格,原则上不低于最低参考价格;
(四)由二级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将转化方案报学校主管部门进行业务审核,再由学校主管部门将转化方案报学校进行法律条 款审核,二级单位和成果完成人根据校主管部门和学校法律事务的审核意见对转化方案进行修改;
(五)若选择协议定价方式,学校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后的转化方案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若选择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和拍卖方式,无需对转化方案进行公示,直接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六)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需写出具体的、真实的情况,以实名提出异议。科研管理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七)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的转化项目,由学校与转化承接方签署合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签订转化合同。
(八)由二级单位和成果完成人根据签署合同与转化承接方进行材料交接。选择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由合作方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办理验资,办理工商新设或变更登记手续、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新设或变更登记手续,以及税务新设或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由校主管部门负责将无形资产入股合作协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资料进行备案。
第九条 当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有利益关联时,科技成果转化程序如下:
(一)成果完成人需主动提交成果转化利益关联的书面声明,报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二)由科研管理部门、二级单位、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洽谈,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制订转化方案;选择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由资产经营公司参与与成果需求方洽谈,就注册资本、注册地、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主要条 款达成意向;
(三)由二级单位、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协商,选择具有国家相关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由二级单位、成果完成人配合评估公司完成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评估价格为最低参考价格;
(四)通过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或拍卖等方式确定最终成交价格。由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在由科研管理部门指定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质的机构进行挂牌交易或拍卖,由二级单位、成果完成人根据交易机构的交易规程提交所需材料,交易价格为最终成交价格,原则上不低于最低参考价格。
(五)由二级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将转化方案报校主管部门进行业务审核,再由校主管部门将转化方案报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法律条 款审核,二级单位和成果完成人根据校主管部门和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的审核意见对转化方案进行修改,校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后的转化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六)校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的转化项目,由学校与转化承接方签署合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签订转化合同。
(七)由二级单位和成果完成人根据签署合同与转化承接方进行材料交接。选择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由合作方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办理验资,办理工商新设或变更登记手续、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新设或变更登记手续,以及税务新设或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由校主管部门负责将无形资产入股合作协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资料进行备案。
第十条 以许可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可采用一次性付款,按年度付款或按阶段性指标付款等方式。在合同中需约定许可期限和撤销许可条件。分学校享受未来产品销售收益和学校不享受未来产品销售收益两种情况。学校享受未来产品销售收益的,不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学校按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获得许可收入,具体比例和支付方式由学校和成果需求方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学校不享受未来产品销售收益的,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许可价格不低于评估价格。
第十一条 国家允许的其他转化方式,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订立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相关合同文本,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 涉及到在境外转化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禁止出口以及其他影响、损害国家竞争力和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禁止向境外许可或转让。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是指学校职务科技成果在以向他人转让、许可他人使用、作价投资等国家允许的转化方式转化后,在扣除相关税费、单位维护该科技成果的费用,以及该交易产生的评估费、中介费、产权交易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获得的净收益。
(一)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收益分配
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收益的99%用于成果完成人等有重要贡献的人员和团队(其中50%用于现金奖励,税收代扣代缴;49%作为科研经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同时鼓励负责人用于本单位的创新条件建设)、学校1%的比例进行分配。
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的收益分配在成果转化合同条 款中明确约定,合同签署后按照合同执行。
在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签署前,学校与全体成果完成人之间需签订合同,确定99%收益的分配比例,经学校和全体成果完成人盖章 或签字确认,由科研管理部门备案,转化收益到校后按合同执行。
(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股权收益分配
以技术入股形式实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按如下比例分配:80%股权归成果完成人;20%股权由学校委托具有资产经营权的公司持有并负责管理,相关收益用于成果转化成本补偿和奖励。
第十五条 享有股权奖励的成果完成人在入股工商注册股东时,一般不超过3位自然人;多于3人的,成果完成人应协商,指定股东代表,签订股权委托协议,股东代表原则上应是该科技成果的核心研发人员。在公司章程中需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以及学校所属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成果完成人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获得现金收益,不得获取股权收益。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成果完成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获得现金收益、股权收益。
第十七条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第十八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报酬和学校奖励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接受学校和社会的监督。转化活动中涉及到教职工校外兼职和在职离岗创业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到研究生培养和仪器设备管理等事项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到教职工投资开办企业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均需经学校批准。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第二十一条 成果完成人不得违反协议或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对其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成果完成人按照约定的责任、义务,保证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实施;学校主管部门、相关二级单位加强检查落实,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意外和纠纷,成果完成人和所在二级单位须积极配合学校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时,可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二十三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像的,学校依法依纪依规追究其党政纪责任;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评估证明,或私自将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构成犯罪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中须约定经济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成交价。如发生赔偿(或补偿)责任,由获益方按收益分配比例分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于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在岗位设置、职务聘任和工作考核时予以认可。
第二十六条 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转化过程向社会公开,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各方面共同监督,避免出现侵害学校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学校相关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工商大学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