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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2018年08月24日 11:05  点击:[]

重庆工商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重工商大〔2002〕174号

(2018年3月20日修订)

第一条 为活跃我校学术气氛,促进学术交流,扩大我校学术影响,加强学术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活动包括举办学术会议、对外学术交流、学术报告等。

第一章 举办学术会议

第三条 学术会议是指我校主办、承办或与校外单位联办的以学术研讨为内容的会议,主要包括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市内学术会议、校内学术研讨会四类。

第四条 举办国际学术会议需同时向科研处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出申请,报批后方能开展,申请时间应在会议开幕前一年;举办国内学术会议应在会议开幕前六个月向科研处提出申请,市内学术会议应在会议开幕前三个月向科研处提出申请;举行校内学术研讨会,由各院系审批承办并在科研处备案。

第五条 会议一经批准,即开始具体的筹备工作。

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应设筹备委员会,由有关校领导、举办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市内学术会议原则上由举办单位组织,可设筹备委员会。校内学术研讨会由举办单位自行组织。

第六条 会议经费由举办单位具体筹措,重大学术会议需向学校申请会议补贴的要在会前36个月报学校审批,会议期间的各项收费、使用范围由财务处派专人负责协调,会议结余经费用于所在学科的其他科研活动。

第七条 会议结束后应将会议全套资料交科研处存档。

会议资料包括:会议申请审批书、会议通知、各项筹备会记录,会议日程,与会人员名单,会议论文,会议纪要及各种声像材料、磁介质材料等。

第二章 对外学术交流

第八条 因论文入选需外出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者应首先征得所在部门领导同意,持会议邀请函或会议通知到科研处登记,经科研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后,方能参会。

第九条 经审批同意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所产生的费用,学校承担1/3,所在部门承担1/3,本人课题承担1/3;如无课题但有重点学科,则此1/3由该重点学科建设费承担;既无课题又无重点学科的,则由所在部门承担2/3,学校承担1/3,差旅费的报销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

第十条 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应到科研处登记备案。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的审核批准及经费负担办法由各部门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 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带回的资料,应交所在部门或资料室保存,供交流查阅。

第十二条 受聘讲学应不耽误校内的教学、科研工作。讲学前应征得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的校长同意,并在科研处登记备案。讲学完毕,须由对方出据证明,写明讲学的时间、内容后交科研处存档。受聘讲学指受对方聘请,传播科学研究与应用发展的新理论、新方法等信息的学术性讲学,包括受聘作学术报告和担任研究生导师。不包括以培训大学专科生、本科生为目的的受聘讲学。

第十三条 在科研处登记备案的参加学术会议、受聘讲学情况被纳入学校对各院系科研工作的考核。

第十四条 学术报告(或讲座)计划,有关院、系或职能部门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提交科研处审批,计划书格式按科研处统一格式填报。

第三章 学术报告

第十五条 我校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院、系、部、所或全校范围内作学术报告:

1市级、校级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

2国家级科研项目、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完成后;

3国内外访问学者返校后;

4重大横向项目完成验收后;

5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返校后;

6校内学术报告组织的主要单位为各二级学院、系及有关职能部门。经费由有关院、系、职能部门负担。

市级、校级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每年;学校资助的国内外访问学者返校后;学校资助参加国际性和全国性学术会议的教师返校后;学校资助的在读博士在读期间或毕业返校后。属于以上情况者,至少应义务作一次学术报告或讲座。符合条件的自愿者也可作义务讲座,次数不限。这类讲座的组织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参加学术会议返校后的讲座原则上由所在院系组织;另一类是其他讲座原则上由科研处统筹协调。

原则上,有重点学科的院系每年举办的学术报告或讲座不得少于15次,体育系、统计系、外语系、社会发展学系不得低于8次,区域经济研究院、丹尼学院、融智学院、派斯学院、高职学院、成人教育学院不得低于4次,其他学院及团委应不低于12次。各院系自行举办的学术讲座只需到科研处经办人员处登记即可举行,费用由各部门自己支付。每次讲座的总结材料、照片及音像资料必须齐全地交到院系资料室存档,作为年底科研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院系邀请校外专家、学者作高水平学术报告。学术报告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各院系或平台承担;部分对学校学科建设有重要帮助的高水平讲座,由科研处审核,并经分管校长批准,学校可给予适当资助。讲座费标准,原则上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中所列标准执行。

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各院系从校外聘请的高规格专家进行的学术讲座,可以向科研处申请校方资助,但学校资助的次数将严格掌握。原则上,每个学院每年可以获得5次资助,有重点学科的院系7次。学校资助的学术讲座应将申请表、总结材料、照片等一并交科研处存档。

第十七条 需申请学校资助的学术报告,申请院、系应事先向科研处提交报告人的背景材料,包括报告人研究方向、代表性研究成果、在学术界的影响,拟报告的主要内容,填写书面申请,科研处同意并报批后方可实施。各类学术报告应广泛吸收教职工及学生参加。

第十八条 主办部门应在报告结束后十五日之内将学术报告档案资料(包括报告人背景介绍、报告内容、声像资料、磁介质资料等)交科研处存档,以备考核。

第四章 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 我校参加各学会的团体会员应在科研处登记备案,在科研处指导下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科研处将进行年度总结和评比,团体会员会费由所在部门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于2002年12月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补充解释,2018年3月20日修订。

 

 

重庆工商大学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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