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重工商大[2017]17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报销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6〕56号)、《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39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学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的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校办产业等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自行制定相关办法。
第三条 差旅费是教职工及相关人员临时(30日及以内)到出差目的地所发生的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等。
第二章 国内出差审批
第四条 差旅费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的,以项目负责人在报销单上的签字作为出差审批;项目负责人出差以各依托部门单位负责人在报销单上的签字作为出差审批。
第五条 差旅费从科研项目经费以外的经费开支的,到重庆主城区外的地区出差的,出差前需填报《重庆工商大学公务出差审批表》(见附件),实行审批制。其中: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报销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签批,学院、部门其他人员出差报销由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但经费预算在1万元以上的出差需要分管校领导审批。到重庆主城区的市内出差不需事前审批。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在规定标准内选乘交通工具。具体标准见下表:
标准 |
对应人员 |
飞机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含旅游船) |
其他交通工具 |
一类 |
60岁以上的二级正高职称人员 |
头等舱 公务舱 |
火车软卧、一等软座、高铁/动车商务座 |
一等舱 |
凭据报销 |
二类 |
正高职称人员及三、四级职员(校级) |
经济舱 |
火车软卧、一等软座、高铁/动车一等座 |
二等舱 |
三类 |
其余人员 |
经济舱 |
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人员类别由学校人事处认定,如有变更次月生效。未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因城市间交通费而产生的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和往返机场的交通费用等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一条 差旅费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的,城市间交通费不区分人员类别,凭票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乘坐飞机的,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渝财采购〔2015〕14号)的要求,优先购买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确定的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
第四章 住宿费
理退房手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费用,节约开支。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标准住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学校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 住宿费标准上限参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如下:
(一)一类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上限为700元/人·天;
(二)二类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上限为600元/人·天;(北京650)
(三)三类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上限为450元/人·天;(北京上海500)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出差人员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并根据出差期限情况及时办宿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七条 差旅费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的,住宿费标准按上限700元/人·天,凭票据实报销。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学校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出差人员到重庆市外出差,发放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为120元/人·天以外,其余地区均为100元/人·天。
出差人员到重庆市主城区出差的,伙食补助按误餐餐数计算,早餐、中餐、晚餐补助标准分别为10元、45元、45元。
到重庆市主城区外的其它区县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90元/天。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公发生对外接待的,按次扣除伙食补助费。
第六章 出差地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出差地交通费是指学校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目的地交通费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出差人员到重庆市外的出差地交通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标准,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如果已安排交通车辆接送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到重庆市主城区出差的交通费按照凭票据实报销的方式报销;到市内其它区县出差的交通费按标准分类包干使用,其中:到区县(自治县)城区所在地出差每人每天40元,延伸到乡镇及村社出差每人每天60元,不得重复报销。出差地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二十三条 差旅费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的,出差地交通费可选择包干使用或凭票据实报销的方式报销。
第七章 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考察调研、培训,需履行事前审批制度,报销时同时附会议、培训纸质通知(若属电话或网上通知,须提供传真或下载完整的会议通知),会务费、培训费(资料费)等需取得合法票据,据实凭票报销。
会议、培训的举办单位提供食宿的,学校不再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按规定只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的住宿,费用超标准部分,未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应由出差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外出考察调研、培训学习等出差,应从严控制天数。考察调研超过自然天数15天(含15天)的,须出具出差事由说明书,说明书应详细说明出差期间具体工作或调研内容、接待单位等相关信息,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八章 学生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教学实践环节外的教学、参赛、科研学术等活动出差,原则上应选择普通交通工具,情况特殊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按照第三类人员乘坐交通工具。住宿费标准的上限为230元/人·天,凭票据实报销。学生出差期间伙食补助和出差地交通费包干补助,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因教学实践环节外的教学科研活动,对方单位提供了食宿的,学校不再报销相关费用,按规定只报销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学生差旅费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的,经项目负责人批准,最高可参照第三类人员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
第九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九条 辅导员利用寒暑假回家探亲期间在住家当地进行顺访的,参照本办法按市内出差的标准报销交通费、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条 出差人在出差途中各段行程的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如不完整,出差人须在报销凭证上说明原因,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能报销。
第三十一条 因保管不当丢失交通票据,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说明,列出所乘航班、车次、船次等信息,并提供旁证证明,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领导审批后才能报销。
第三十二条 开展野外调研调查、考古挖掘、环境监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等科研活动的(以下简称野外考察),项目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补助发放建议方案,补助的最高标准不超过360元/人·天,经项目负责人所依托单位审核,报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和财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原则上应凭住宿费发票和城市间交通费票据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于以下情况,可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负担城市间交通费或住宿费的有效证明和《公务出差审批表》;
(二)与其他单位开展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
(三)在偏远地区、工地等地进行科研实验、野外考察,无住宿费发票的,由对方出具收据或证明(注明收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可在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在途期间的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出差应当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部门承担,不得向企业和其他部门及个人转嫁、摊派差旅费。
第三十五条 出差结束后,教职工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提供《重庆工商大学公务出差审批单》、机票(含登机牌)、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应通过公务卡结算。
第三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不得报销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学校教职工不得报销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考察费用。未经批准因自行改变出差时间、地点和线路增加的时间,不得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得报销出差地交通费,因此增加的城市间交通费自行承担。
第三十七条 学校邀请专家开会、调研、访问的,可报销受邀人城市间交通、住宿费,发放劳务费,原则上不再发放伙食与市内交通补助。
第十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学校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出差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部门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转嫁、摊派差旅费的;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等国家明令禁止的;
(六)用假票据报销差旅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查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出国出境、教职工在职学习、挂职锻炼等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重庆工商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重工商大〔2014〕185号)同时废止。
重庆工商大学
2017年9月21日